民事权利的分类涉及多个维度,主要有以下几类:
根据内容划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它们直接体现主体对财产的支配和享受。
人身权则不同,它不直接关乎财产,与主体人身紧密相连,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这些权利不受财产内容影响。
根据权利作用,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允许主体直接对权利客体行使控制,如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赋予主体请求他人行为的权利,而抗辩权,狭义上是针对请求权的,允许权利人对抗他人的主张。
形成权则依赖主体单方意愿,能改变法律关系。
按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如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对所有人有效;相对权如债权,仅对特定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相互关系,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独立存在,而从权利依赖于主权利。
原权利即基础权利,救济权则是当原权利受损时产生的保护性权利,两者存在派生关系。
民事权利还可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专属权如人身权不可转让,而非专属权如财产权允许转让和继承。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在理解权利的概念时,要注意与权能和权限相区分。其中,权能通常指权利的具体形式;而权限是法律准许当事人意思发挥作用的限度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