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的交强险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有哪些

如题所述

车子的交强险保险合同有四部分,分别为合同的保险条款,以及合同的投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进行组成。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的话,那么也可以在合同当中明确进行约定。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需要明确进行赔偿的情形和具体限额。 车子的交强险保险合同有四部分。
1.交强险条款制定的依据:交强险条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的构成: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3.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注: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不在此限,比如,撞伤被保险人的妻子、子女,属于保险责任)
4.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的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5.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的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7.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的条件:以下四种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人只负责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8. 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形有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9. 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
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第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第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2)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
(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0.交强险对于人身伤亡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11.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13.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交强险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双方、保险条款、投保和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在交强险合同当中需要明确写明交强险不进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情形。比如当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话,那么交强险是不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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