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跨年费用发票如何调整?

如题所述

汇算清缴跨年费用发票如何调整?
答:费用发票跨年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会计处理,第二个层面是涉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5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2016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有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6年真的发现2015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6年当年的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可见在会计处理上,看重实质,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是可以报销入账的.
二、涉税处理
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否认可其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对此作了解答:
1、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2、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4、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预付房租跨年发票
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共12个月,企业已于2017年10月预付房租,付款月份应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待11月起,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房租按月摊销至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这里需要注意:18年5月31日之前收到房租发票,才可将17年11、12月已计入成本费用的房租正常税前扣除.
若遇到特殊原因导致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前都无法获取发票,则需纳税调增17年的这部分房租成本费用.
税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案例解析
由这个案例可知,"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有效凭证",即代表目前的汇算清缴截止日期5月31日之时能提供发票,即可正常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增.
汇算清缴跨年费用发票如何调整?这个问题小编在上文中做出了详细的解答,重点在于涉税处理,具体的国家发布的公告小编也有写在上面.本文还带来了有关于预付房租跨年发票的问题,希望能在会计工作中帮助到大家,今天的文章就分享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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