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在泥泞道路上的最高速度限制为每小时30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狭窄道路或桥梁时;掉头、转弯或下陡坡时;在能见度不足50米的雾、雨、雪、沙尘、冰雹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时;在冰雪或泥泞覆盖的道路上行驶时。
在下列情况下,机动车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掉头、超车;前车是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工程救险车;预计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车辆发生会车情况。
在超车过程中,如果道路条件不允许或前方有特殊情况,如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狭窄桥梁、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或市区繁忙路段等,机动车不得超车。在这些路段和地点,即使规定的时速不允许超过30公里,也应遵守不得超车的规定。
超车时,驾驶员应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并鸣喇叭(夜间超车时还需交替使用远近光灯),在确保安全距离的情况下从左侧超越被超车辆,并在超越后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然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在快车道上行驶的车辆在接到后车超车信号时,应降速并驶入慢车道让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前车在接到后车超车信号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减速并靠右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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