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为什么处置时出售前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确认为损益?

2×14年2月15日,甲公司将一栋自用办公楼对外出租,年租金为360万元。当日,办公楼成本为32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21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甲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该办公楼2×14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2×1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640万元。2×16年3月1日,甲公司收回租赁期届满的办公楼并对外出售,取得价款28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16年度因出售该办公楼而确认的损益金额为多少。
答案是:2800-2640+2400-1100=1460万。我不明白为什么不是2800-1100=1700,2016和2017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什么不确认?1460万会计分录怎么做?

举个例子如果有一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为2000万公允价值变动增加200万则分录为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此时公允价值账面价值2200万几个月后以2500万出售借:银行存款2500贷:其他业务收入2500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其他业务成本2000贷:投资性房地产2000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投资性房地产中获得的收益为=500,这个可以从损益中(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的差额)体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个科目看起来没起什么作用。不过一借一贷之间体现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化,最终处置时,结平了相关科目之后,可以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被结转到了(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的差额)之间的500之中,这500其实包含了,以前公允价值变动的200,和处置时的300。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最终也会被转入投资收益科目,说明他只是一个临时性的过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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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18
题主,你明白了吗?我还是不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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