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辆未过户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须注意的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找到现车主,原车主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将车辆卖出,则不能排除原车主的赔偿责任。转让车辆之后还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若是在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之前,受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同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那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作出赔偿,超出的部分则就有受让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车辆未过户转让后发生事故,责任是由受让人承担。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转让车辆但是还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此时其实车辆的交易并未完成,而在这个过程中若是不幸发生了事故,除非原车主是具有过错的,否则的话受让人驾驶机动车出事故,应当由其承担责任。通常是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做出赔偿,不足的话再由受让人来赔偿。原车主存在过错的,那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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