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盖法人章后,必须要法人签字吗?

如题所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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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04

不是必须要法人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法律和实践中只要有公章就可以认定是公司的人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实践中可能有的公司判没有法人签字万一公章是假的很麻烦。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要盖公司章和法人章或者法人签字即可,当然,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注明签字底下的日期的。劳动局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

扩展资料:

八种合同陷阱

1、没有对交易方的经营状况进行查验

通常情况下,许多公司或者个人在与交易方签订合同前,不去做周全的了解。只凭对方的一面之词就信任对方。尤其要注意交易方式通过朋友介绍的情况,往往可能因为一时的信任而带来难以收拾的残局。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清楚的情况下草率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2、没有跟交易方派来的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身份确认

一间公司可以有很多个部门,其中就有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公司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即空壳公司。

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有时候有的部门或代表被赋予签订合同的权利而其又恰好是合同指定需要去协助完成任务的一方,就使一些公司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

一旦对方发生不能完成合同要求的义务的状况时,而其主管单位死活不承认合同效力,公司就要受损。

3、不对交易方提供的担保人进行审查

如果交易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彼此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是在两个公司彼此密切交易或者熟人之间情况下才有担保合同。因此这样的公司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

有些担保公司或者担保人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公司或者个人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钱财。

还有一些人或者公司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4、口头更改合同内容要求却未更改书面协议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一些公司在最初签订合同时采用书面协议,等到对合同内容需要作更改时,便会以口头协议替代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公司在打官司时便有理说不清。

5、合同条款语意模棱两可,易产生争议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公司或个人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细读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

但实践表明,个人或公司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6、未注意合同履行期限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公司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7、没有审查交易方的公章

合同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公司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

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是追究公司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公司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公司不得不承担责任。

公司内部某些高管人士,还会伪造公司印章,借公司名义为自己贷款或者签订合同,实则履行合同一方的不是公司,而是熟人经营的公司,最终入账自己口袋。

8、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

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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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18

是这样的,法律和实践中只要有公章就可以认定是公司的人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实践中可能有在合同上签字就视为法人或单位授权了。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盖法人章后生效,未盖法人章一般合同不生效,但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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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9
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者盖上单位的公章。所以,按照理论上讲,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签字或者盖章,二者选其一就行了。
但是按照一般的实践和交易习惯,是会要求作为法人一般不仅要单位盖章,而且还要加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因为只有两样齐全会确保合同落款的可靠性。我们可以按照常理来推想,单独一个盖章有可能怎样来呢?可能是单位的公章管理不善,被别人给偷盖了,所以就不会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了。还有单独一个签名能说明什么呢?很可能是别人冒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所以,往往只有单独一个签名或者盖章,比较没有说服力。对方会认为可能存在造假之嫌疑。当然两个都有也有可能存在另外造假的嫌疑,但是这个概率还是相对比较小的。我们更宁愿去相信有签名和盖章存在的真实性。
理论归理论,实践中人家就要求你两个都要,你又有什么办法呢!而且实践中就是很多地方就是要求签名和盖章都要同时有的。关键是看对方的要求乐。
至于你说的授权委托书,有了授权委托书,对方就有绝对的理由相信这个代理人有权利代表公司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业务权利。不过在授权委托书上还是需要单位的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这个又回到了刚才的论证了哈。但是实践中,很多公司业务员并没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为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这个业务员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名义,当然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是可以认定有效的。
反正道理就是这样子。更多的还是要讲求实际对方要求。如果对方信任的话,签名或者盖章,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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