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文书定义:司法文书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它涵盖了规范性法律文书以外的所有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及自用的律师实务文书。
2. 司法文书分类:司法文书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为多种类型。根据制作主体,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根据写作和表达方式,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根据文种,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从文书体例上,可以大致分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
3. 司法文书基本特点:司法文书具有合法性,必须依法制作。它具有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成文化。内容具有法定性,写作内容都是法律规定的。语言运用要求精确性,因为法律文书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需要高度精确的语言。同时,司法文书具有实效性,是为解决特定法律问题而制作的。
4. 司法文书作用:司法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也是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它是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有助于综合考核干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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