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失业保险金几号发放

如题所述

成都失业补助金每月25号左右发。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二、成都市失业保险领取
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2.用人单位自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之日起的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应在社保参保人员减少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事项告知经办人,并纳入次月发放计划。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5.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和“失业登记”,次月起按月签字申领,申请成功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签字申领的当月月底前发放到账,连续两个月未签字做自动放弃处理。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 成都失业保险金缴费年限与发放标准
1、成都失业保险金缴满5年,失业保险金最多可以领取12个月。
2、成都失业保险次数领取标准1:大于1年小于2年,成都失业保险金领取次数为3个月;
3、成都失业保险次数领取标准2:大于2年小于3年,成都失业保险金领取次数为6个月;
4、成都失业保险次数领取标准3:大于3年小于4年,成都失业保险金领取次数为9个月;
5、成都失业保险次数领取标准4:大于4年小于5年,成都失业保险金领取次数为12个月;
6、成都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成都最低工资的70%。
四、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成都失业金每个月几号发
失业补助金审核通过多久到账
1、一般情况下,失业补助金申领通过之后,会在办理失业后的次月到账,也就是说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才可以到账。社保局在受理用户的失业补助金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会完成该申请的审核,在市社保局审核通过后次月就会把用户的所得补助金发放到失业人员卡中。
2、失业补助金的审核时间一般需要5天,如果碰上人多的时候,或者是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等情况时,都会影响到补助金的发放时间,但是最晚也会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用户只需要耐心等待即可。
3、失业补助金是由社保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机构会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借该单证就可以到指定的地区领取自己的补助金了。社保经办机构一般放款时间是在每个月的25日前,如9月申请失业补助金并且已经通过了审核,那么在10月底的时候就可以拿到第一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了,一般会通过银行发放到用户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中
六、成都失业金可以领几次
1、失业金领取没有严格的次数限制,但是每次领取都会有一定的时间上限;
2、在符合成都失业金领取的条件下,失业人员可以多次进行领取,只不过多次领取之后,对于下次领取会有一定的影响,毕竟失业金领取与缴费年限以及已经领取的期数是有直接关系的。
3、在领取过失业金的情况下,相关的缴费年限往往会重新计算,想要再次领取就必须达到领取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缴费满一年以上)。
4、参保人领取过一次失业金之后再次失业的,第二次领取的时间为本次领取时间加上上一次未领取时长的总和,累计是不能超过两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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