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金调整细则

如题所述

北京养老金调整细则

一,调整范围: 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经批准已办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手续的人员,自下一年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细则: 1.每人每月增加36; 

2.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调整基本养老金:即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则每月可增加3块,若不满一年,则每月增加0.25;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则每人每月增加30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块;

3.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在6250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0;月养老金在6250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若增加20后(不含按前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6300(6250+50)的,则可补足到6300; 

4.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条前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5.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退休费的老工人,如果是在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则每人每月增加335;如果是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则每人每月增加305;

6.在按照前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前年满 65周岁及以上的,可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年满65周岁但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年满70周岁但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年满75周岁但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此外,缴费年限在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可增加5块;

7.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前述第5、6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两至三个半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增加部分自养老金调整的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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