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发放标准山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发放标准表

如题所述


一、定期奖励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其中,嘉奖、记功一般以年度或者聘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记功。奖励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二、给予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三、经批准的定期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及时奖励由提出的部门或单位发放奖金。发放奖金所需经费通过发放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获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四、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申报,跨行业、跨部门的奖励事项由牵头部门提出申报。必要时,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开展。对参与处理全省范围重大专项和重要突发事件人数较多的,给予记大功人数一般不超过参与人员总数的1‰,最多50名;嘉奖、记功参照定期奖励比例确定。参与工作人数较少的,根据业绩贡献,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五、已获得事业单位人员、集体奖励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奖励。
六、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决定原件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七、各级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向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厂商订制。各市确定的厂商,须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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