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公章的规定

如题所述

民法典关于公章的规定如下:
1、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2、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后送交综合管理部刻制;
3、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签收手续》并备案;
4、公章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专人保管;
5、合同章,合同章由综合管理部保管;
6、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银行出纳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规范用印管理流程,加强对公司印章的刻制、改正与废止、使用及管理,明确相关用印手续及责任,保证用印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种印章的刻制、使用和销毁的管理。
第三条印章分类
(一) 印鉴:公司向主管部门登记的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如:法人单位公章、财务/发票专用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等;
(二) 职章:刻有公司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三) 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不对外使用的部门章需加注“对内专用”;
(四) 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第二章 刻制与领用
第四条行政部负责印章的刻制、使用过程控制及销毁工作,印章保管人员的档案建立。
第五条申请刻章部门为具体印章保管、使用部门,公司公章、合同章由行政部指定人员保管,其他印章由相应部门领导指定人员保管。
第六条刻制:需求部门填写《刻章申请单》,将印章样式标明在表单中,经部门经理及总经理签字后,交行政部制刻。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第七条制刻到位后,行政部将印章留下印模,建立《印章保管人员档案表》;印刻部门印章保管人员在《印章保管人员档案表》上签字确认后,印章由申请部门管理使用。
第八条行政部保留《刻章申请单》及《印章保管人员档案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每类印章必须确定唯一的印章保管人员,未销毁的停业、注销等停止经营单位的印章也必须确定唯一印章保管人员。
第十条需要使用公司公章,用印人员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连同需盖章的文件、文稿等交部门经理和总经理签批后,即可用印。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专用章用于公司的采购、销售合同
按公司签订采购、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凭审批结果用印,不用再单独填写《用印申请单》;合同专用章管理员要对有签字权限人员的签名留底,对签批的合同签字进行核对,无误后用印并填写用印审批台帐,并将《用印审批登记台帐》定期归档保管。同时,一旦发生岗位变动,需要将以上表格与新人进行书面交接。
第十二条需要使用部门印章,用印人员需填写用印审批登记台帐,连同需盖章的文件、文稿等交部门经理签批后,即可用印。
第十三条非本部门主管业务的用印,必须通过主管业务部门会签后才可用印
如,涉及招聘、招工资料(含签订、续签劳动合同);调入、调出、聘任、解聘、开除、辞退人员等材料,必须通过企管部会签后才可用印;涉及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工商事务的用印,必须通过行政部会签后才可用印。
第十四条公章保管人员在用印后,对《用印申请单》编号、留存,并填写《用印审批登记台帐》,并将《用印审批登记台帐》定期归档保管。同时,一旦发生岗位变动,需要将以上表格与新人进行书面交接。
第十五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出差等情况出现离岗4小时以上(重要印章的印章保管人员离岗2小时以上)的,需将印章交主管部门领导或领导指定人员,并填写《印章交接单》,有交接记录,各种用印程序、规定必须交代清楚,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印章保管人员请假、出差等返回后,接替人员应将接替期间的用印单据等一并交还印章保管人员。
第十七条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空白信笺或空白文书上加盖印鉴,特殊情况需经行政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对空白文书要编号,注明用途、附情况说明,并复印存档以及跟踪其使用情况,对未用完的空白文书应及时收回注销。
第十八条原则上公章、合同专用章不得带出外用。特殊情况下需带出外用的,需由经办人做出书面报告,注明用途、借用时间,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带出外用。
第十九条上级领导无权强迫印章保管人员用印,对于该种情况,印章保管人员应立即拒绝,否则一切责任由印章保管人员承担。
第二十条印章保管人员对遇有自己不能掌握的新型或复杂用印申请要在用印前请示总经理,确认后方能用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印章在遇到散失、损毁、被盗的情况,各印章保管人员应迅速向部门经理及行政部报告,并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行政部根据情况依照本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四章 销毁
第二十二条印章销毁由行政部统一负责,由行政部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总经理同意后,统一销毁,同时备案。
第二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员保管使用的印章若损坏,按刻章申请程序办理。新章刻好后,原损坏印章应同时交还行政部,由行政部存档或统一销毁。
第二十四条对于停业、注销等停止经营单位的印章,要销毁的严格按要求销毁,需保留的要妥善保管,对保管期间的用印仍按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章 违规用印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未将印鉴或加盖印鉴的空白文书(如合同等)进行妥善保管,导致印鉴或加盖有效印鉴的空白文书遗失或被盗用的,对文书保管人处以500元的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空白文书保管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其他不按要求用印的,每查出一次,全公司内通报印章管理员并处以50元的罚款,同时印章保管人必须立即整改到位,否则加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于多次查出问题,多次都无法整改到位的印章保管人,免去其印章保管人资格,同时作为工作业绩的一部分在人力备案,作为不再续聘该人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使用印章出现的用印问题负连带责任,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并全公司内通报;情节严重者,将按渎职予以免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公司行政部。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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