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要是退出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1),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那么,显然你的另一个股东不会要你的股权。
2),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这时候,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股东在遇到下列情形时,股东可以要求该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分利润,而该公司连续5年都在盈利;在不分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上投反对票的股东。(2),公司遇到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营业期限到期的,反对延期的股东。
股份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情形相对比较简单。
1)直接将自己的股票转让给其他人即可。这儿是没有优先购买权之说的。直接转让就可以了,无论是其他股东还是外人。
2),股东在遇到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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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当股东遇到下列情形时,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占10%以上的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散该公司:1,公司连续2年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召开了无法达成任何有效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长期冲突;3,公司经营遇到了其他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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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你现在可以通过监事会向人民法院以公司的名义告诉该董事。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履行职责,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告诉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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