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关应如何保证未成年犯继续义务教育

执行机关应如何保证未成年犯继续义务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专门学校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也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对上述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教育。
【法律依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三条,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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