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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追缴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可以补交的,员工向人社局的劳动监察或社会保险处投诉要要求行政追缴社会保险险。
二、因单位末交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三、因企业末交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有几下几中损失可以要求赔偿。1.末交社会保险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2.末交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的损失。3.末交医疗保险,员工因病发生的医疗费损失。4.末交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后造成员工不能享受失业金待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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