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调剂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中药士及以上职称的中药人员根据有处方权医师签名的处方进行调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发药及安全用药指导。

二、调配前认真审核处方中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剂量、用法、配伍禁忌等。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处方医生“双签字”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三、调剂人员需按《处方管理办法》的统一标准,按方称量,一方多剂者,要等量递减分包,不得估量抓药,更不能以手代称,每剂药品称量误差不得超过±5%。

四、调配矿石、贝壳、果实、种子等药品均需打碎配发,“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包煎”等药品均应按医嘱单在小包上注明煎服方法。配方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凡伪劣,霉变、虫蛀药品不得配发。

五、处方调配完毕,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名,再交核对人员复核,复核人员应查对配发有无漏配、错配,确认无误在处方上签名,方可包扎发药,并向病人交代药品的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如需要在医院煎者应登记计费,在交煎药室煎煮。

六、毒、麻、贵重药品按有关规定管理,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做到账物相符。

七、药品分类、定点存放,药斗及储存容器应贴药品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

八、中药剂人员收领中药饮片,必须把好质量、数量关,对伪劣及变质、等级低的饮片坚决拒收。

九、中药剂人员填装药斗时必需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并做到伪劣及变质的药不装,应炮炙的而未炮炙的不装,名称可疑的不装。补充药品时,原有药品应放在新补充药品上面。新增药品及短缺药品,应及时通知相关科室。

十、药房的衡量器具,应保持清洁、固定位置存放,定期检查灵敏性。

十一、调剂室工作人员药衣帽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并保持好室内卫生,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脱岗,不迟到早退。非本室人员不得进入调剂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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