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事、民主监督、统战联谊。政府参事可以直接客观公正地向本级政府首长反映社情民意,或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政府参事的工作职责。政府参事工作制度是人民依照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渠道和形式。除国务院设立政府参事室外,省级人民政府和许多地级市人民政府也都设有政府参事室。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参事900多位。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选聘程序
(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
(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参事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参事职责
(一)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事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