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的立法原则有

电子商务法律的立法原则有

法律分析:
一、电子商务法立法原则
  1、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2、媒介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术中立原则

  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4、最小程度原则

  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衍生问题: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有的学者认为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而有点学者认为是在接受用户的要求下,通过处理(包括数据压缩)和存储数据的电子装置远程提供的有偿服务;联合国贸法会认为为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欧盟在《关于电子商务的指令》将其规范范围界定为通常应特定服务获取者的单独要求,通过电子手段远程提供的一切有偿服务。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的任何一笔交易包含物资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物流一般仍通过传统的经销渠道(能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的产品和服务除外),所以这一部分可通过传统的民商法来调整。资金流包括付款,转账,兑换等过程,这一部分就涉及到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电子转账等,需要制定新的法规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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