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政府政策:
1.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200元、400元、600元以上。
3.享受承接政府转移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
【拓展资料】
开设养老院的条件:
一、根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救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
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
【法律依据】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