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士官分为七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和一级军士长。
四级军士长属于中级士官,待遇相当于副营职军官,但只是士兵中的骨干,不属于干部。
四级军士长是指一些国家士官或军士军衔中的最高等级称号,有的国家还将军士长区分为若干等级,如美国将军士长划分为一到三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将军士长划分为四级,四级军士长为中级士官中的一种。
扩展资料: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
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其中军士长军衔授予经过军队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
199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军士长划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为: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兵军衔改为一级至六级士官军衔。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士官制度。
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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