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
1.1 经营者名称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保持一致。
1.2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经营
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并隐藏
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本证书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内容一致。1.4 住所
应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1.5 经营场所
填写获证经营者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如有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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