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胡律师:
你们公司的制度并非不合法,只是制度制订的过程没有严格按相关法律来,只能说不合理,你可以以下条例与用人单位理论。
1、关于请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有权请病假,在规定内也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请假: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事假、病假的工资,应该按当月的出勤率(或缺勤率)计算。
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关于旷工:《劳动法》第3章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企业有权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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