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知情同意书不按要求签名,该谁负责举证?

一份手术知情同意书,上面要求家属签名。但文件上却同时签了一个陌生人的名字和一个患者的名字,而不是家属的。这上面的患者签名有效吗? 对这个“患者签名”真实性进行举证的责任,是应该原告承担,还是应该由被告举证? (患方是原告,医方是被告)

如果被告提出证明,原告认为有异议,提出笔迹鉴定。应当是提出异议方承担鉴定费用追问

这份文件并没有要求患者去签名,患者犯得着去签一份不属于自己该签的文件吗?这样签难道不违规吗?
还有一个陌生人签了,难道也可以堂而皇之的签了而不负法律责任吗?

追答

直接鉴定不是本人签字就可以了,理论这个在法庭上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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