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规定学校无权没收财产但可以暂扣财产,这里的暂扣该怎么理解?是有一定期限还是直到所有人索要

根据物权法规定学校无权没收财产但可以暂扣财产,这里的暂扣该怎么理解?是有一定期限还是直到所有人索要为止还是其他什么时候?

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因为违反《民法通则》私人财产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没收一种国家惩罚,只有拥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才有权力实施,比如,国家行政机关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财务,没收非法所得,施法机关没收罪犯财产.没收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
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是没有权力没收他人财产.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实质是抢劫,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占他人财产.老师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使用老师这种特殊的身份,强行夺走学生的财产,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东西本来就不是学校的,因此在没有经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情况下,他(她)无权对该物品占有或者使用、变卖等.此外,学校也没有权利对该物品实施没收行为,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学校或教师有这项权利,并且也没有任何有这项权利的行政单位委托学校或学校可以没收.
如果学生持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禁品等,那么只有相关的行政机关有权利没收.
从程序上来说:一般情况下被行政机关没收的的财物须上缴国库,也不能是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诉,甚至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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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19
哈,第一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学校非执法机关,既无没收权,也无暂扣权。
第2个回答  2014-05-18
暂扣就是强行扣留,不是保管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物权法没有这样的规定,您可能看错了追问

那请问比如学校将手机等财物代管法律上怎么定义呢

追答

学校没这权利,属于非法占有,你可以主张返还原物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4-05-18
暂扣也是没权利的!追问

或者另一个词。。代为保管呢。。

追答

学校又不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凭什么强行“保管”别人财物

追问

那如果学校规章中对此有规定那应该视为违法所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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