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其第92、93、94条的内容是: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