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证:
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后才能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其他人员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直接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即可。经公安机关审查,只要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都会得到批准,并根据申请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F”签注(访问签注)。“F”签注种类有3个月一次有效和3个月两次有效两种,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为7天。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旅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办理港澳自由行手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即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对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旅游签注的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审批制证工作;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的,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公民出入境申请时按规定要面见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注意的事项(是大体上的情况)
有关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四张
4、如已申领通行证或通行证已过期,须上缴原通行证。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地一次前往签注每个20元
一地二次前往签注每个40元
出具单位意见说明:
以下人员需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其他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局、处级领导干部;
2、离(退)休的市委管理干部;
3、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各部门、各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秘密的人员;
5、其他有必要提交单位意见的人员。
签注有效期及申请次数:
该签注为访问(F)签注,有效期三个月,分为一次和两次进入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可停留七天。
注意事项:1、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2、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
3、请注意填写申请表备注栏内的“目的地”及“进入次数”,并确认签字。
4、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局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5、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办证时限:一般说来,只要手续齐全,不超过15天就能拿到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俗称双程证,是中国公安部有关部门发给内地居民来香港或澳门探亲、旅游或工作的证件。来港澳前,必须取得内地公安部门签发有关来港澳目的签注(如团队旅游、个人旅游、商务或其他签注等)。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方法
须出示单位意见人员
下列人员办理短期赴港、澳地区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一、探亲
(一)探亲范围: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签注种类:
1、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所以要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办理手续所需资料:
1)亲自如实填写新版“大陆地区来台观光旅行申请书”一份,不得空白,简体版无效。
2)有效大陆居民身份证影印本(清晰)。
3)有效护照影印本,证件有效期为七个月或以上(清晰)。
4)在职人员需提供任职六个月以上的单位在职证明一份。在职证明必须以公司抬头纸(有抬头,公司电话及地址),内容应有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任职日期、单位、职务、直属主管详细联络电话并加盖公司或机构印章。必须写明自某年某月工作至今,工作年限至少半年以上,还须写明月薪或年薪。
5)近三个月两寸半身正面脱帽相片6张(相片背面写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备注:如果客人不能提供在职证明须提供在学证明或财力证明,则需备齐以下证件:
1)退休人员则需提供人民币五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存款期为三个月之前存入)和退休证;此证明开出后,银行会冻结存款三个月。
2)学生须与父母同行,提供学生证影印、各级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要有校长或班主任的名称和电话,同时要提供学校的地址)和全家的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赴台,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应邀赴台,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的,提交代办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一)祖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二)祖国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地区,须履行下列手续:
1、 交身份、户口证明;
2、 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3、 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即: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应邀赴台交流(通称公务),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赴台交流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序。
1、立项程序
申请立项材料:申请立项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拟赴台人员情况等材料。
交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对方接受邀请,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立项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2、报批程序
上报审批村料:申请赴台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赴台人员名单。必要时应提供台方政治社会背景、资信和赴台人员参加研讨会的论文或论文提纲以及台方邀请其他大陆人员的情况。
对年事已高或身体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员,应附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同意并负担意外情况费用的证明和省级医院开具的同意长途旅行的体检证明。
赴台人员名单按规定填写,即如实填写清楚赴台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职务、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等,按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填写,各一式四份。
交流项目批准后,国台办开具“赴台批件”。
赴台人员应严格遵守“赴台批件”核准的时间,按时返回。
赴台人员持国台办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开具的“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他人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本(备复印件)及 4张二寸免冠护照用照片。
有的地区规定在申请办理赴台证件时,须提供由当地台办开具的有关证明。
非公职人员赴台,持国台办公函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有关赴台手续。
4、通关换证事项
赴台人员可通过我任何一个开放口岸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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