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无人员伤亡,损失110万元元左右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扩展资料: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事故并对事故负责的单位,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严重事故的,处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严重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