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权了解自己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吗?

如题所述

王某于2015年1月应聘到山西省某民营煤矿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合同,工作前王某向单位申请了解即将工作的煤矿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岗位上存在的风险隐患,并要求单位进行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相关培训,遭到了单位以没有先例为由的拒绝。问:王某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

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对于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安全威胁,因此就需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进行有效的防范,并且应当了解、掌握相应的防范和应急措施,来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得到更好的保护。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本案中,煤矿公司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了王某的相关请求,既是毫无根据的,又侵犯了王某作为劳动者的知情权。煤矿行业作为高危行业,本身存在的风险就相对较大。因此,从业人员就应当对于自己工作的场所和危险因素有一定的了解,并且企业本身应该对劳动者进行相关的安全防范技能的培训,所以王某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应该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我国《劳动合同法》与《安全生产法》分别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知情权以及生产企业的告知义务。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权利义务对等性的设定,更是对于劳动自主择业的保护,在知悉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后,劳动者有权选择工作与否,这是法律对于人身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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