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如题所述

(一)行政审批权力转变为政务服务的理念没有真正树立。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一些部门从办理审批事项的基层工作人员到部门领导,仍然把行政审批当成一种权力,死死抓住不放,甚至千方百计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环节,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审批职权和范围。如某市文化体制改革后,原市广播电视局改革为广播电视台,由过去的行政部门改为全额事业单位,原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新成立的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但是在“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等审批事项上,广播电视台仍然行使原审批权,而文广新局说是自己的又无法审批。再如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X建燃热字【2011】18号)文件中,却擅自增加规定“明确所建立燃气经营企业预审和登记程序”,否则,“不予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注册登记”。同时还规定:“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备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这既属于明显违法设置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行为,又是非法上收行政许可权,擅自剥夺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的行为,但是作为下级的市、县住建和工商部门还必须遵守省主管部门的文件。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有的地方擅自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建房,必须先经建房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盖章同意,然后经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盖章同意后,才能向县、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擅自设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不仅增加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影响了审批效率,也是一种严重违法设置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行为。再如在城区设置户外广告,工商部门说设置广告审批权归工商部门;城管部门说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审批权归城管部门;公路部门说城区道路是公路部门修建的,在城区道路上设置广告归公路部门。特别是一些有审批权的部门,各科室、各分管领导都争审批职能、争签字权。某市国土资源局,为了平衡各科室、各分管领导的审批权,内部10个科室,都规定有行政审批职能,各科科长都有审批签字权,同时,每名分管领导各分管1—2个科室,并负责签字审批。许多部门争审批事项,内部科室争审批职能,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争审批签字权,目的不是为了多做工作,多为企业群众服务,而是为了争那点审批签字权力能得到或谋取的好处和私利。

(二)行政审批环节多、办事效率低。某市为了了解企业反映的行政审批效率低、收费高、办事难的问题,专门组织了一次调查。发现一些市直主管部门各项审批,从办事员、到副科长、到科长、到分管局长、再到部门一把手,需逐级逐个汇报,部门的内部审查环节繁多,一个审批事项多的七八个科室、少的三四个科室进行审查,每一个环节都要汇报沟通,花费了申请办理审批事项的企业很大的人力、物力、精力。有的审批事项,需要一个部门审批完成后,才能交到下一个审批部门受理,一些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审批事项,经常互为前置条件,互相推诿扯皮。例如,要获得发改委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必须经规划局审批,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供用地规划条件”;要经国土资源局审批,出具“建设用地规划预审意见”;要经环保局审批,出具“环保立项意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要经水利局审批,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经消防支队审批,出具“消防安全评估审查意见”;要经地震局审批,出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报告”和“地震监测环境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报告”;要经人防办审批,出具“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批准文件”;要经国安局审批,出具“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要经文物局审批,出具“大中型基本建设文物调查报告”等等。再加上一些审批事项必须有中介组织的认证、评估等,可以说审批环节繁杂、审批材料众多、审批时间冗长。从调查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粗略统计,从招拍挂拿到土地到各种证件手续齐全,具备开工和预售条件,要经过20多个部门单位层层审批,加盖36枚269次公章。不少房地产开发项目申办审批手续,从拿地到开工,至少需要一年半以上的时间。

(三)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组织缺乏有效规范和监管。在办理行政审批时,有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要提供中介组织作出的“环评、安评、能评、雷评、震评、水评、图审”等报告、文书,没有这些中介组织出具的评估、认证结论、报告,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还有一些挂靠职能部门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公共服务单位,如自来水、供电、燃气、供暖、通讯及城建系统一些单位,强制要求使用本单位的施工、测绘队伍,由于独家垄断经营,业务繁忙,企业要排队等待。据统计,许多行政审批部门都有下属的事业性质或企业性质的中介组织。如:建设局有下属的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咨询中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建设职工培训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筑设计研究院;规划局有下属的城市建设规划服务中心、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勘察院、测绘研究院;房管局有下属的房产交易中心、房地产勘察测绘中心、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国土局有下属的土地测绘队、土地登记事务所、土地交易中心;水利局有下属的水利勘测设计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水文水资源勘测公司;质监局有下属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技术监督情报所、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质量技术服务中心;地震局有下属的地震工程研究院、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气象局有下属的雷电防护有限公司、防雷中心;环保局有下属的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安监局有下属的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化学品安全评价中心、安全环境设计咨询公司;消防支队有下属的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消防安全评估中心;经信委有下属的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等。由于这些中介组织要为行政审批提供必需的评估、评价报告、手续,又与行政审批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致使在中介组织提供服务方面存在着行政审批部门利用行政手段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行政审批部门将自身工作职能违法转交中介组织办理、行政审批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中介组织兼职或通过其他方式在中介组织领取报酬、行政审批部门将中介组织作为本单位“小金库”、利用其他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在中介组织报销单位或个人费用、行政审批部门故意设置外地中介组织进入当地服务市场的附加条件,干扰阻挠外地中介组织进入当地开展业务等不良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行政审批工作公正、公平、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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