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在村小组的农民集体山地开荒种地、植树造林60多亩,距离现在30多年了,现因开发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被政府征收了,而村委会和村小组都要把这土地补偿费收归村集体所有,村委会和村小组都没有山林证的,请问下律师这样合理吗?请说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