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的工厂与本人签有劳动合同,但工厂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购买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公司买的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的工厂与本人签有劳动合同,但工厂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购买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公司买的工伤保险基数又与本人实际工资不符,这样申请仲裁所赔单位怎么确定?

从原则上说,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基本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是依附于劳动关系之上的关系,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是由派遣单位为派遣工缴纳工伤保险,因为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直接用人单位与派遣工之间只是使用关系,事实上我国的劳务派遣也是这么做的。但是这样做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2条也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作出了规定。可见,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的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在连带责任下,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请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赔偿其遭受的损失,也可以请求两者其中任何一者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顺祝你2016幸福快乐。追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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