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人可以在深圳结婚和迁户口吗?

如题所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因此,只有男女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深圳,才能在深圳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网站相关资料,外省户口可根据投资纳税入户或夫妻投靠随迁入户在深圳办理落户手续。

事项内容:投资纳税入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数量及方式: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按受理时间先后审批。
条件:
一、投资纳税入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
3.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24万元以上的在深圳合法就业个人;
4.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投资纳税人员入户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前款纳税迁户条件的申请人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在深圳居住满3年;
2.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纳税额超过1倍以上的放宽至55周岁;
3.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4.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5.在深圳有合法固定住所(居所);
6.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三、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未成年子女或不满20周岁、高中教育阶段正式在读的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四、申请人及随迁子女无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迁入的情形,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有本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印章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尝试主题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合法就业个人免提供以上材料,但需提供本市社保信息单)(原件各1份);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的完税证明(原件1份);
三、申请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四、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再婚、离异申请人的本次及前一(数)次离婚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口簿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申请人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免提供);
六、按照家庭户有限原则提供入户地选择材料:
1.迁入配偶家庭户的,需提供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在本人(配偶或子女)住宅用途房产立户的,需提供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3.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需提供亲友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4.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该家庭户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的,需提供亲友家庭户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6.不符合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宅用途房产的,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本市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信息单,迁入单位集体户;
7.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2)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随迁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4)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事项内容:夫妻投靠随迁入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数量及方式: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按受理时间先后审批。
申请条件:
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年,被投靠人属“双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二、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三、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
五、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六、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材料:
1.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需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需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招调通知书》(《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3)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4)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需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原籍婚姻登记机关为达到法定婚龄的随迁子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原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5)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需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6)随迁子女属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书中文翻译件;
(7)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8)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被投靠人属“双高”人才的,需提供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签发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高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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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27
其中一方是深圳户口的 就可以在深圳领证 领证后三年可随迁深户 如果不是 就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去办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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