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信托的适用形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主要有以下几种适用形式。一是以信托财产支付保险费,但保险金不成立信托财产。在这种方式下,投保人把足以产生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费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成立信托,然后再由受托人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按期缴纳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二是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但保险费要由投保人另付。三是保险费由信托财产支出,而且保险金成立信托财产。
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还具有其它好处。首先是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受托人专业理财的能力,往往成为受益人能否享受到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而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大部分都具有储蓄功能,因而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可以达到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其次是人寿保险信托具有免税功能。依照现行《所得税法》、《保险法》以及《遗产法》的相关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原则上免税。因此,如果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对于想要达到税收优惠目的的投保人来讲,无疑具有更强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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