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缪尔·普芬道夫的普芬道夫法哲学的历史地位

如题所述

作为17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德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普芬道夫的思想和著作对德国和世界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其著作被多次再版,并被译成多国文字。普芬道夫的思想在18世纪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通过这些书籍使他对自然法传统的深入研究被传播到了启蒙运动的思想家那里。普芬道夫曾因其思想的折衷主义、缺乏原创性而被看作是二流的政治思想家,不过,也许正因其糅合各家思想的折衷主义,普芬道夫的思想引起了18世纪政治家、法律思想家的关注。洛克、休谟、卢梭以及亚当·斯密等人均受其一定程度的影响。
普芬道夫所生活的时代可以说是德国的黑暗时期,16世纪发生在德国的宗教改革并没有使德国很快实现统一,更遑论民族国家的形成。17世纪的“三十年战争”使当时处于分裂中的德国人口锐减,农业衰落,工业降到15世纪以前的水平,原来就落后的经济更加下滑,德国的发展落后于西欧至少半个世纪。恩格斯指出,30年战争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使德国有200年不见于政治积极的欧洲国家之列”。当时的德国文化也是落后的,有教养的德国人都不用德语写作和通信。普芬道夫就是生长在这样的国家背景之中。普芬道夫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进行分析:即普芬道夫与同时代的古典自然法学家相比较有何独特之处;普芬道夫在德国法学发达史上的特殊地位。
比普芬道夫稍早或处于同时代的古典自然法学家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和斯宾诺莎,巧合的是普芬道夫、斯宾诺莎、洛克同出生于1632年。格老秀斯、斯宾诺莎生活的荷兰与霍布斯、洛克生活的英国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文化上都比德国发达,而且德国当时处于分裂之中。作为古典自然法学家,他们在对古典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理解上都有共同点,但也都有明显的差异。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更倾向于霍布斯的法学理论,中心概念是关于国家的理论。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被认为是逻辑性最强,论证最缜密的政治哲学与法学著作,普芬道夫的论证方法也明显地表现出德国思维传统的严谨性。普芬道夫在其两卷本的《依据自然法论人和公民的义务》中,按专题分别地论证自然法对于不同领域中的不同事务的基本原则,典型地表现出德国哲学的逻辑力量。斯宾诺莎和洛克对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的论证相比霍布斯和普芬道夫则不甚严密,显得更为激进。斯宾诺莎则没有彻底摆脱神学的束缚,仍然沿用了许多宗教的术语。
霍布斯为国家至上主义进行论证缘于世俗王权与神权的彻底分离,在当时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普芬道夫所建构的国家主义和法学理论则是由于当时德国统一的理论需求,认为真正的自然法思想必须建立在统一的民族国家基础之上,可以说普芬道夫的自然法理论对德国的现状而言是超前的。因此,在落后的德国产生了先进的古典自然法思想,普芬道夫与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等人则同为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代表性人物。
德国的法哲学理论彰显于世是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为标志的,《法哲学原理》是世界上第一部以“法哲学”为主题的著作,黑格尔同康德、费希特等人共同创建了一个新的法学统派,即哲理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以德国古典哲学为主要内容,使法哲学达到了新的高度。德国古典哲学之前的哲学主要是莱布尼茨哲学和德国启蒙思想。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首先使用了“法哲学”这一概念。比莱布尼茨出生稍早但活动又几乎同处一个时代的普芬道夫是德国历史上最早在世界上有着影响力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德国近代法哲学理论的创始人是阿尔杜修斯,他先后在科隆和巴塞尔大学攻读法律,著有《论政治汇编》等。阿尔杜修斯试图摆脱神学和伦理学的束缚,认为法学是一种实际应用的学问,而不是政治理论的源泉。阿尔杜修斯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社会是个人之间自由地建立的契约的实现结果,这种个人的“契约观念”是每一个民族的社会集体得以存在的基础。在个人的社会契约观念的基础上,产生了要求一个共同承认的“统治者”和每个个体服从这个统治者的契约。可以说普芬道夫是在阿尔杜修斯之后指出和发展关于人民主权的自然法理论。普芬道夫受格老秀斯的影响,但他建立了一个比格老秀斯更为详尽的自然法体系。普芬道夫赞同霍布斯的观点,承认的人的本性有一定的恶意和攻击性,但他不完全赞成霍布斯的“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况”,认为人性中还具有一种追求与他人交往、在社会中过一种和平的社会生活的强烈倾向。普芬道夫继承本民族阿尔杜修斯的社会契约思想,在此基础上发展了自然法理论。普芬道夫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对德国未来的法哲学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他的追随者主要有伯雷罗奎、沃尔夫等人。
普芬道夫是在莱布尼茨之前德国法哲学理论的最早奠基人。在德国法哲学的这个最初历史形态中,自然法的精神突出了人性或人自然本性的重要地位。法哲学的上述精神对其他社会科学、文化思想的发展影响很大。因此,普芬道夫既是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先驱人物和奠基人,更是德国法哲学的真正创始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