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应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例如10月30日发布的利率是10月30日就按此利率计算,还是次日开始计算,另外,有在基准利率上加30%的说法吗?
临时借款的期限一般都较短,因此,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通常与临时借款的还款业务一并发生。归还临时借款时,按借款本金,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借款利息,借记“资金支出——利息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例:某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支付银行临时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利息5000元,依据银行计息通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临时借款 60000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利息支出 5000
贷:银行存款——支出户 65000
扩展资料
汇算清缴的关键如下:
1、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2、费用的扣除。新税法在费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与相关性的原则。
3、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报表所列的利润总额是按照的会计制度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收入的计算中,有十几个项目计算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
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中,有二十多个项目在会计与税法规定上存在差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息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汇算清缴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利息支出应根据税法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扩展资料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
⑴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税务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