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趣味知识

如题所述

不公正的“法官”

我国东晋时期伟大的无神论者王充著有《论衡》一书,书中记载了古代法官皋陶在审理案件时,常使用一种怪兽来帮助判断某人是否有罪。审理案件时,若怀疑某人有罪,就叫这只怪兽用角触被怀疑的人,谁被触到,谁就是有罪的人,这就是古代神明裁判的方法之一。

神权思想是人类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科技不发达时期的产物,大多产生于原始社会。那时候,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非常片面,对许多怪异现象解释不清。就把大自然的力量看成是超人的、神圣的力量,他们普遍认为人类和自然界之外存在着一个造物主,这个造物主能支配一切。他的喜怒哀乐就表现为人类的福祸灾异,加上后来的奴隶主和封建主将王权与神权联系起来,宣传王权神授的理论,神权思想广泛传播。审判案件时,则常常借助于神来帮助裁决。

古希腊人常将嫌疑犯投入大海中,或迫使其跳下悬崖;非洲原始人令嫌疑犯饮毒剂,或游过充满毒蛇与鳄鱼的池塘。他们相信神对于无辜者的生命是不会坐视其死而不加以保护的。这时候,神不但是案件的裁判者,同时也是执行者。但在更多的原始部落中,一般采用使嫌疑犯尝受肉体痛苦的测验法,神只起判明作用,执行部分则由法官决定。这类测验法,名目繁多,各地不同。有的令嫌疑犯将手伸入沸水锅中捞取某件东西;有的让嫌疑犯手拿烧红的铁器走一段路;有的令嫌疑犯赤脚走一段路,然后根据嫌疑犯有无伤损,或伤损后包扎一段时间看是否痊愈来判断其有罪或无罪。根据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和第132条规定,被控告行妖术的人和通奸的妇女,为了表白自己无罪,应投入河中,接受测验。还有一些神判法是借助巫术、占卜、发誓、宗教法或野兽、毒虫来测验的。这些形式的检测,都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如果被告人取得控告人同意,也可以用赎金免掉神明裁判。

这种神明裁判的办法,在中国也出现过。在封建社会时期,许多官吏遇到十分棘手的案件,往往到城隍庙去焚香,祈求神助,也采用过以“神蛇”断案的方式。我国少数民族中则一般采用捞油锅、捞开水锅、抓火炭等办法处理。由于神判法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且容易被一些人操纵舞弊,已经不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到公元13世纪以后,欧洲各国逐渐以刑讯取代了神判。

另一方面,神判的变种——司法决斗也渐渐风行。决斗同样是一种肉体考验法,如果有人向法官控告某人犯了罪,而被告却声称原告是扯谎,法官便让这两个人决斗。人们都认为,这样的决斗是“上帝的裁判”,是绝对公正的。有罪的一方定将失败,或被杀死。如果失败一方没有死,他必须接受制裁。决斗成为中世纪以来欧洲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上流社会的一种风尚。

“请君入瓮”的由来

唐朝高宗去世后,武则天排除异已,废中宗为庶人,逼杀太子于巴州(今四川省巴中),从而登基成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女皇帝。但是,这种史无前例的“男事女主”,使李唐王朝的宗室和一些大臣怨恨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武则天除了动用军队、消灭反对自己的武装外,还大兴冤狱,用酷吏、施酷刑来镇压一切心怀不满之人。她重用来俊臣、周兴、索元礼等酷吏,“以刑法治理天下”,鼓励告密,乱杀无辜,滥施法外之刑,其手段之残酷,令人发指。

这些酷吏对捕来的嫌疑犯或“罪犯”,每次提审,不问原由,不分轻重,就用刑罚,如,醋灌鼻子、用泥将人脑袋糊严、竹签钉指、悬发熏耳、膝跪碎瓦、方梁压踝、断粮数日而昼夜审讯等等,直至“犯人”忍熬不住,求饶认“罪”为止。这些酷刑都是酷吏们绞尽脑汁想出来的,毫无法律依据,随意施用。其中“请君入瓮”也是当时酷吏以毒攻毒施用的一种法外之刑。

公元691年,有人欲谋反,被武则天发觉,予以严惩。后来,武则天又追查出他们的同谋还有大臣周兴,便命令来俊臣审理此案。

来俊臣接圣旨后,便马上设计实施。一日,他以请客为名将周兴邀来喝酒。酒过三巡之后,来俊臣对周兴说:“有个犯人,不肯认罪,所有刑罚都用过,此人还是不招供,请问老兄有何妙计?”周兴不知是计,遂献计说:“可找来一个大瓮,用炭火从四面围烧灸红,请他入瓮,保管他望而生畏,何事不招?”随即,有人抬来一大瓮,以火环烧后,来俊臣陡然变色,对周兴说:“现在有人告发老兄谋反,女皇命小弟来审间你,那么就请君入瓮吧!”周兴半信半疑,说:“老弟,别开玩笑了,快快给老兄斟酒吧。”话音未落,上来几名武士将周兴五花大绑,准备放入瓮中。周兴见势不妙,惶恐地跪倒认罪,连连磕头求饶。按照唐律规定:“谋反罪,应当处死”。武则天因周兴以往告密有功,又曾助自己排除异已,所以,将他免死,流放岭南。但是由于周兴平时作恶多端,害人无数,行至半程即被仇人用刀碎剐而死。

无独有偶,暴君用酷吏,酷吏用酷刑,中外皆然,相传,古希腊雅典也有类似的事情。一个名叫匹瑞勒斯的人,曾为阿加里筒塔的暴君法拉利制造了一只铜牛作为刑具。行刑时,刽子手把犯人送入铜牛,在牛肚子下面烧火,活活把人烫死。法拉利看后很高兴,认为这是一个发明,于是,他下令让铜牛的发明者匹瑞勒斯第一个来试验,结果,匹瑞勒斯被这只铜怪物活活折磨死了。

后来,人们就把用某个整治别人的办法整治某个人自己叫“请君人瓮”或“请君入牛”。

周福清的舞弊案

清朝末年,浙江一带发生了一起科举考试舞弊案,案犯是鲁迅先生的祖父周福清。

光绪十九年癸巳(1983年)乡试,殷如璋受命去浙江主持考试。船过苏州时,周福清遣仆人抵船呈函,内有纸两张,一张为1万两银庄银票,另一张上写有鲁迅祖父等5个考生的姓名,并注明试卷中都有“宸衷茂育”字样,另有周的名片。据说周殷二人为同科进士。殷接函后,并未声张,继续与副主考闲谈,船下仆人久候不见回执,便叫喊着要回条,致使事情泄露。苏州知府受案查办,周福清先是逃躲,后怕祸及家人,便投案自首。主办者想以周神志有病不了了之,谁知,大堂之上周概不承认有病,并振振有词,历数某科某人皆有贿赂考官之事,他不过是依样做一次。主办不敢再追查下去,判其极刑。呈报朝廷后,改判坐狱8年。1901年,刑部尚书奏准,按投罪自首处,予以释放。此案典型地反映了清末官场与考场的实际状况。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一种根据“择优录取”原则选拔人才担任政府官职的考试制度。自隋朝创立至清末废止,这一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延续了1300多年,对中国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由于考科举是通向仕途的“敲门砖”,被录取的人便可光宗耀祖,青云直上,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遂有“书中自有黄金屋”之说。封建统治者也极力利用科举选拔人才,为其役使,巩固统治。但科举考试的舞弊事件随之发生,历朝历代屡屡不断。

唐朝科举制尚处于未完备阶段,但舞弊之风却已刮起,其中最著名的科场案是唐穆宗氏庆元年(821年)的礼部试,朝廷处罚厂数名有关官员以平民愤。

明清时期,科举制度日趋成熟,对考试程序、考试形式与内容、考试管理、考官的任命、阅卷、录取、舞弊的处置等,都作了严格规定。尽管如此,科场舞弊风仍日渐盛行,揭露的舞弊案也日益增多。如,明孝宗弘治十二年(1499年)会试,江阴大地主徐经向主考官行贿,得到考题。后事情败露,主考官被革职,考中者不予承认,并取消考试资格,江南才子唐寅也遭牵连入狱受惩罚。

清代科举舞弊之事发生最多,所以清代科场把防弊视为要政,朝廷多次发诏,三令五申不许舞弊,遇有作弊之事,执法甚严,绝不姑息,使得因科场案送命者不计其数。如,康熙五十年(1711年)发生的江南乡试之案,副主考赵晋,勾结两江总督噶礼贿赂“关节”,盐商子弟多被录取。一时间,群情激愤,千余考生聚集抗议,并用纸糊的贡院门额,改“贡院”二字为“卖完”。噶礼先发制人,诬蔑考生聚众闹事,将为首者逮捕,投入大狱,上报判罚。朝廷命尚书张鹏翮会同噶礼与江苏巡抚张伯行重审,张伯行查明事情真相,上报朝廷,参劾噶礼等人营私舞弊,噶则反劾张。康熙再命张鹏翻查核,张庇护噶,朝廷又命穆和伦审理,穆也偏护噶。康熙不信,命九卿、御史三审,终于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张伯行复职,噶与主考官被革职,赵晋等人立即被砍头,其余凡有牵连人全部严加惩处。此案审理数年,颇费周折,牵连不少高级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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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7-15
挺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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