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的撤销和废止

对法律的撤销和废止,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分别在什么情况下实施?

    (撤销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下级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触犯上级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时,而被上级机关或本机关,撤销的。’【但一般来说,下一级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若与上一级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被认为自始无效的,但出于法律颁布是有着法律行为的权威性的,(也就是说不能任意颁布及随随便便认为无效)因此就要以撤销的方式告知公民。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没有立法权或超出立法权限而颁布法律规范时,而被上级机关所撤销。(原因也是维护立法的严肃性及权威性)。(一般来说,有立法权的机关,在颁布的法律不适宜环境时,是以废止的方式作出的,而不是以撤销)】
    2.废止的情况一般是,颁布新法律时,在新法律中明文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之前某某法律废止(这种是明示废止),若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则属默认废止。

    两者的区别

    撤回的概念。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行政许可中的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项的出现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取消本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撤回适用于行政机关废除事前作出的合法行政许可决定的效力。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赋予申请人权益的行为,具有确定力。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决定一经作出,没有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只有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撤销的概念。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撤销的目的在于使原法律关系复原,针对的是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因此,如果没有可以作为复原的法律关系存在,便不涉及撤销的概念。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对在成立当时就有瑕疵的某个行政许可,作出废除其效力的决定。这里既有可能是申请人行为违法,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如果依照上述两种情况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撤回、撤销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其依据的法律条文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而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其依据的法律条文分别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
    (2)引起的原因不同。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是由于情势变迁导致该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而引起行政许可的终止,这一种客观事实,不但与被许可人的行为或其自身的情况无关,与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许可也不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在撤回行政许可后,应履行注销行政许可的手续。撤销行政许可是由于行政许可的取得过程中存在某种瑕疵,存在着某种违法性,即违法导致行政许可的撤销,这是撤销与撤回、注销之间存在的最显著的差别。违法的原因有可能是行政许可机关引起的,也有可能是被许可人引起的。行政机关在撤销行政许可后,应履行注销行政许可的手续。
    (3)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合法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承担补偿责任。合法撤销行政许可则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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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1.(撤销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下级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触犯上级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时,而被上级机关或本机关,撤销的。’【但一般来说,下一级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若与上一级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被认为自始无效的,但出于法律颁布是有着法律行为的权威性的,(也就是说不能任意颁布及随随便便认为无效)因此就要以撤销的方式告知公民。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没有立法权或超出立法权限而颁布法律规范时,而被上级机关所撤销。(原因也是维护立法的严肃性及权威性)。(一般来说,有立法权的机关,在颁布的法律不适宜环境时,是以废止的方式作出的,而不是以撤销)】
2.废止的情况一般是,颁布新法律时,在新法律中明文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之前某某法律废止(这种是明示废止),若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则属默认废止。
注:仅属本人意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5-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3个回答  2019-08-18
一、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二、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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