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制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人员资格有哪些要求

如题所述

组织结构和职责权限

制造单位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是质量方针和目标的制定与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第一责任人。他应在本单位的领导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AR1级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他级别的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2、具有机械专业或其他理工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

3、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还应经考核,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证书。

制造单位应确定质保体系的组织结构,应明确质保体系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定他们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注意确定职责交叉的协调关系。

具有AR1-4级、CR级或DR1-4级中任一级别的制造单位,一般应设置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检验、理化的责任人员,他们应由本单位从事该项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且有该专业的大专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这些单位还应设置无损检测的责任人员,由本单位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担任,其合格项目和级别要求如下:

1、对于具有AR1-3级、CR级、DR2-3级中任一级别的单位,应具有射线探伤(RT)III级;

2、对于 AR4级制造单位,应具有超声波探伤(UT)III级;

3、对于DR1级制造单位,应具有超声波探伤(UT)II级或以上;

4、对于DR4级制造单位,应具有射线探伤(RT)II级或以上。

AR5级制造单位一般应设置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电气、检验、无损检测的责任人员。设计、工艺、焊接、电气、检验的责任人中应由本单位从事该项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该专业的大专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材料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从事该工项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助工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具有射线探伤(RT)II级或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

BR1级、BR2级或DR5级的制造单位一般应设置材料、工艺、焊接、检验、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工艺、焊接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从事该项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该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材料、检验以及增设的其他专业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从事该项专业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助工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具有射线探伤(RT)II级或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

质量保证工程师不得兼任专业责任人员,主要的和有相互制约作用的专业责任人员不应相互兼任。质保体系的责任人员应与所在部门的行政职务尽量结合,以利于行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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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8
满足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及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规则的要求,其他部门或团体提出的要求,都是没有法律、规范依据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0
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AR1级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他级别的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2、具有机械专业或其他理工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
3、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还应经考核,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证书。

制造单位应确定质保体系的组织结构,应明确质保体系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定他们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注意确定职责交叉的协调关系。

具有AR1-4级、CR级或DR1-4级中任一级别的制造单位,一般应设置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检验、理化的责任人员,他们应由本单位从事该项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且有该专业的大专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这些单位还应设置无损检测的责任人员,由本单位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担任,其合格项目和级别要求如下:

1、对于具有AR1-3级、CR级、DR2-3级中任一级别的单位,应具有射线探伤(RT)III级;
2、对于 AR4级制造单位,应具有超声波探伤(UT)III级;
3、对于DR1级制造单位,应具有超声波探伤(UT)II级或以上;
4、对于DR4级制造单位,应具有射线探伤(RT)II级或以上。

AR5级制造单位一般应设置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电气、检验、无损检测的责任人员。设计、工艺、焊接、电气、检验的责任人中应由本单位从事该项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该专业的大专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材料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从事该工项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助工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具有射线探伤(RT)II级或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

BR1级、BR2级或DR5级的制造单位一般应设置材料、工艺、焊接、检验、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工艺、焊接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从事该项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该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材料、检验以及增设的其他专业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从事该项专业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助工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具有射线探伤(RT)II级或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

质量保证工程师不得兼任专业责任人员,主要的和有相互制约作用的专业责任人员不应相互兼任。质保体系的责任人员应与所在部门的行政职务尽量结合,以利于行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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