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胡方权没有物证不能判刑

为什么胡方权没有物证不能判刑

胡方权案以已经判刑,胡方权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胡方权一案中主要有三点值得探讨:1、如何判定第一被告人杀人;2、如何认定被害人落水后死亡;3、如何驳回“过失致人死亡说”。第一、如何判定第一被告人杀人。事实上,在本案中,胡方权的同伙张崇宣、金朝国早在公安侦查时,就承认过在胡方权的指使下,三人一起把铁笼抬到栏杆上,推入水库。当时,铁笼尚未捞上岸。然而,最初几次开庭时,张、金两人突然翻供,不承认将张某推翻到水库这一事,改称已经把张某释放了。直到铁笼被成功打捞上岸,才有了转折。打捞到铁笼的地方,与金朝国最早供述的位置一致,而且像金朝国说的那样,铁笼上有手铐锁着。

张、金两人,并未受到警方的胁迫,却作出了与事后发现的证据一致的供述,因此,可以排除非法证据的可能。最后一次开庭时,两人坦白:此前翻供是得知尸体还没被打捞上来,抱有侥幸心理。其实,另一位参与非法拘禁、去北山大桥时中途下车的傅雄武也曾供述,事后与胡方权等三人会合时,皮卡车上的铁笼不见了,这至少说明,笼子是在北山大桥上不见的。而胡方权直到庭上的供述,要么说在温州市区把被害人放了,要么说在北山大桥上就把被害人放了,还给了对方5000元钱。

即使面对警方打捞出来的沉尸铁笼,他依然拒不认罪。不过根据证据表明,胡方权就是故意杀人。第二、如何认定被害人落水后死亡。最终打捞出的被害人,衣服穿着与离开被拘禁地时一致;尸检则显示胃内空虚,这与晚上6点左右被带走时吃过晚饭而之后未进食的情形得以印证。而胡方权一方却不能对深夜载着铁笼前往北山大桥、被打捞上来的笼子有手铐锁住等一系列客观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辩护人提出,尸检报告称因尸体高度腐烂,无法鉴定出被害人死亡原因。但法院认为,胡方权等人一直供述称当晚装运张某时,张某活着,从未供述过运到北山大桥的路上已经死亡。

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认定张某是在被推入湖中后才死亡的。第三、如何驳回“过失致人死亡说”。判决回应称,桥栏杆是细圆形,将栏杆上的铁笼推下水库并不需要巨大推力,而且如果把铁笼重心放在桥外,仅凭重力铁笼也会自动掉落到水库中。“胡方权等三人只要参与实施抬铁笼至桥栏杆上或者直接将铁笼推入水库的行为之一,就足以认定是参与共同故意杀死张某。”

因此,根据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胡方权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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