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通字[1996]21号《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各类建筑均需设计、安装消防设施,这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是杜绝恶性火灾发生的重要保障。但目前,许多建筑的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正常运行,一些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后不能及时发现,起不到防火、报警和灭火的作用,埋藏下隐患,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究其原因,除设计、施工和产品质量方面把关不严外,主要是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没有建立健全和落实有效的检查维修保养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和《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对此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各类建筑必须按照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各种消防设施(名录见附件),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对配置的消防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保证正常运行,并建立检查维修资料档案。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作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修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建立“中介服务”企业定期对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制度。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除落实自身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外,必须委托“中介服务”企业对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消防设施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
承担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查批准。这些“中介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二)具有一定数量相应专业的高、中级技术人员;(三)承担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人员已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四)有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和仪表;(五)有消防设施安装或调试经验;(六)该企业必须在职能、财务、人事方面与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脱钩。
承担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并提交检查测试报告,检查测试报告除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外,要报消防监督部门备案;对消防设施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修复,保证其正常运行;检查测试不得弄虚作假。消防监督部门对其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进行处罚。如检查测试维修不到位,致使消防设施失去作用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有关法规追究“中介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
三、各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监督、检查各类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研究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规程;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企业要严格资质审查;对承担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在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充实完善。
近期,我部将会同有关部委对部分省市的上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建筑消防设施名录
1996年3月18日
附件:建筑消防设施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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