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gps管理规定处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公司不予报班、不准投入运营;

2、罚款;

3、警告;

4、通报批评;

5、停职检查;

6、调离岗位。

法律依据:《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报班、不准投入运营:

1、凡未按公司规定安装车载 GPS 系统终端设备的;

2、车载 GPS 系统终端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实时监控的;

3、GPS 服务费欠缴的。

第二十三条 凡私自拆除、故意遮挡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一旦发现处以责任人500 元罚款,并保证 GPS 终端设备调试正常运转,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凡由 GPS 监控平台发现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初次发生的处警告;第二次发生的处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 元罚款;发生四次以上的停止运营,停班进行再教育,并处500元罚款;第五次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凡由 GPS 监控平台发现非正常脱线行驶、偏离行驶路线,处500 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监控、值守的,未如实填写监控记录的,初次发生的处50元罚款,发生两次以上的,停职检查,并处100 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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