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优等、高等、中等、低等),将全省划分为4个征收耕地开垦费区域等级。每个区域等级中,将耕地分为水田和旱地两个不同计征类别。综合考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占用耕地质量状况、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耕地提质改造、不同耕地等级粮食产能等因素,制定耕地开垦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对应耕地类别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面积与所占耕地对应征收标准的乘积为耕地开垦费征收额。对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包含多种类型和质量等别的,分别计算并加总。

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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