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严禁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总目标是为企业创造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总原则是政企分开、官商分离;总要求是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

二、不得经商办企业的党政机关,不仅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而且包括工会、青年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

三、党政机关与企业彻底脱钩,是指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

1、企业不得兼有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职能。

2、企业在财务上与机关脱钩,不接受部门名义的投资、入股,不向机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不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

3、党政干部交流到企业工作要符合规定,从严审批。

4、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的名称,不得挂靠在机关。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第四条 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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