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天
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是:
1.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
3.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4.审理: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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