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点,多次违法,交管部门是否有告知义务?

同一地点,多次违法,交管部门是否有告知义务? 最近本人上镇江车管所官网查询爱车违法记录,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在同一地点交通违法被拍多次,当时心里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同一地点,多次违法,交管部门是否有告知义务? 但话又说回来,不管交管部门告知不告知,交通违法总是不好的。故本人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罚款与扣分,请做到以下二点:一、平时开车不闯红灯黄灯,按道行驶,遵章守法,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二、经常查询爱车的违法记录,以便尽早发现自己不知道的交通违法习惯!

同一地点,多次违法,交管部门没有告知的义务。

交警部门通常会认为违法行为信息处理是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必须。新的道交法的规定,驾驶员或车主有查询车辆违法记录的义务。

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控资料记录的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接受处理时需携带的相关证件、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联系电话和违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填发的日期等,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20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而在司法实践中,交警部门通常会认为违法行为信息处理是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必须。而且根据新的道交法的规定,驾驶员或车主有查询车辆违法记录的义务。

在全国不少与交警部门对簿公堂的案例中,当事人均认为交警部门以简易程序作出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程序违法,但法院在判决中通常会支持交警一方。

拓展资料: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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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15
貌似有这样规定,同一地点违章三次交巡警有告知义务,如未告知,一般三次以上违章交巡警不可以处罚,如果处罚了,你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起诉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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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交管部门可以告知,但不是必须告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也就是说,违法后最迟十三个工作日,车主“能够”查询到违法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知道是否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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