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调查采证询问当事人可以制作、使用传唤通知书吗?谢谢

如题所述

  不可以!是违法的。
  工商部门出具《询问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是1987年9月17日实施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询问时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进行”。但2008年1月23日这部古董法规已经被国务院发布的第516号令废止,取而替之的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指出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但请注意,这里工商执法人员已经不可以再使用《询问通知书》这种强制手段的形式进行询问取证。实际上已经中止工商部门以滥发《询问通知书》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有工商部门朋友反驳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认为:“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是部门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执法机关不能用部门使用手册行使执法权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而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接受询问”的义务,就是对当事人行动自由权利的侵犯。所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
  《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由于没有法定依据而使用了带有行政强制命令性质的《询问通知》所取得的询问笔录,也将会被法院归于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应被质疑;
  《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由于无法定依据而增加了个“传唤”程序,所取得的证据属于违反程序所取得的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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