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范围的是

如题所述

《监察法》规定,监察法公职人员的监察包含六类。分别是:
1、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
2、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3、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5、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6、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监察法对公职人员的界定:
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的确认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在监察法出台后,从法律规定的名称来看,刑法上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是公务员,监察法中是公职人员。从权限上来看,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的职权,包括事前的监督和事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调查,调查职务犯罪只是其中的一个权限,适用的是刑法的规定。因此简单来说,公职人员的覆盖范围最广,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公务员的覆盖范围最窄。本文的目的在于明晰公职人员的范围,而对于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具体分类和认定后撰文以详述。
法律依据
《监察法》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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