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157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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