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29条规定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9条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应当说是当代中国继承法律制度在继承人顺序上的突出创新特色,我们知道,中国历来有夫妻双方共同赡养父母的优良传统,但是却不承认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之间可以直接相互继承遗产,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判决承认儿媳可以代替死亡的丈夫来继承公婆的遗产,也有一些判决中承认丧偶女婿可以替代死亡的妻子继承岳父母的遗产。简单说,丈夫去世,妻子出于好心长期照顾公婆,又出钱又出力,为其养老送终,妻子对公婆的财产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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