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在结构设计里面需要考虑抗震。
进行地基基础抗震设计时,一般情况下地基宜符合下列要求:同一结构单元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也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地基有软弱粘土、液化土、新近填上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宜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性。
建造在较好地基(指在7度、8度、9度地区而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kPa、100kPa、120kPa的上层)上的一般建筑物(如砌体房屋、单层厂房或七层以下的民用框架房屋等),可不做地基基础抗震验算的情况外,其余情况下都要进行天然地基抗震强度验算。
扩展资料
设防标准
1、甲类建筑
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
地震作用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
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
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仍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抗震建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耐震基础